张启明、许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逾370亿元当事人被取保后获缓刑

张启明、许明律师成功辩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逾370亿元当事人被取保后获缓刑近日,张启明、许明代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当事人陈某(化名)获得缓刑。该案涉案金额高达370余亿元,当事人陈某系涉案公司的数据总监。陈某被逮捕后,律师从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多个维度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与检察官进行多次沟通,全面论述了陈某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仅为从犯,列举了从宽处理的情节,阐明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审查后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在法院阶段,经律师辩护,陈某排位大幅度降低,在其余总监均被判处实刑的情况下,成功为陈某争取到缓刑。本案中,陈某系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数据总监,属于公司的中高层管理者,在日常工作中负责信息归集、后台数据分析、向金融局和互联网金融协会报备数据。公司暴雷后,公安机关抓捕了涉案公司的全部中高层管理人员。在传唤陈某协助调查时,公安机关先赴陈某父母家,但陈某已不与其父母居住在一起,且当时还在单位加班尚未回家,陈某父母告知陈某有民警来找其一事。后公安机关赴陈某居所,电联陈某称撞了陈某的车,需要当面协商处理。陈某猜测可能是公安,但依然决定回到居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陈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及时介入,与当事人会见,了解了案件情况。律师认为,一是陈某在公司中虽为数据总监、中层管理,但实际接触的业务较为有限,对公司设置有资金池并进行自融一事并不知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仅属于从犯。二是陈某在接到所谓的撞车电话后已经知悉公安机关找其协助调查一事,在具有较大自主选择余地的情况下,仍自觉到案,体现出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应认定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三是陈某愿意认罪认罚并退出工作期间的所有工资和奖金,应对其从宽处理。基于以上三点,律师与检察官多次沟通,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终于取得检察机关批准,对陈某变更强制措施。最后在法院阶段,律师进行有效辩护,最终大幅度降低陈某排位,在其余总监均被判处实刑的情况下,仍为陈某争取到了缓刑。互联网金融公司涉非法集资的主要原因在于从信息中介变为信用中介,在定性上的争议并不大。律师主要的辩护策略在于梳理公司组织架构,理清当事人所在部门及职责,计算当事人排位,从部门职能、岗位职责、主管范围、工资薪金等多个角度主张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同时结合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主张对当事人从宽处理。本案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为当事人取得取保候审,最终在其余总监均被判处实刑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唯一的一个缓刑,彰显了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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